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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学术发表

燕继荣 彭莹莹:《构建党组织为主体责任者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体系》

发布者:燕继荣 彭莹莹  时间:2020-06-10 10:22:21  浏览:

5月10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公共治理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燕继荣教授和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彭莹莹的研究成果《构建党组织为主体责任者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体系》在《新视野》上发表。

该成果重点关注了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体系。成果认为,基层协商民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探索,也是民主政治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当今中国社会治理面临多元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挑战,维稳压力持续存在,需要创新治理方式。而协商民主在社会矛盾冲突化解方面的作用已得到有力的验证,并且较行政管控而言能够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决策质量。

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已有近3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现已到了制度成型的阶段。实践表明,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平台化、常规化是必需的,而且要通过制度化来保证平台化和常规化。今天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带来基层社会的多元矛盾,无论是基于社会矛盾调解的社会管理,还是基于多元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服务,都在不断催生以居民议事会或村民议事会为制度载体,由党委、政府、社区、社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群众共商共治的格局。在这种背景下,需要构建一个基层党组织、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外来人员、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沟通、协商、交流的经常性平台,并按照制度化的规则来议事和决策。让党组织系统成为基层协商民主的主体责任者具备两点优势:第一,党组织的体系深入基层,并且在最基层的组织体系中最为完善;第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使命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群众路线的传统,决定了党的系统最适合担当主体责任者角色。

基于我国目前基层管理的主要场域是社区,成果建议,可考虑在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设立社区协商会制度,将社区协商纳入基层党组织的职责范围,首先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主体责任者的基层协商民主组织制度体系,并进一步与“两会”制度有效衔接,全面构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体系,并确立“不同层级的协商民主由相应层级的党组织牵头负责”的原则。

最后,成果强调,党组织系统成为基层协商民主的主体责任者有其理论渊源和现实依据,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系统化建设需要在明确主体责任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个主体的角色和功能,明确不同商议事项的不同启动程序,统筹布局、层层推进。同时,还应充分运用智慧城市、智慧技术等科技信息技术,为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画卷着墨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