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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北大公共治理讲座】安东•布拉克芒 | 福柯与现代国家的系谱学

发布者:  时间:2022-11-03 13:47:31  浏览:

11月3日,由北京大学公共治理研究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共同主办的政治思想系列讲座“福柯与现代国家的系谱学”在廖凯原楼与线上同步举行。比利时鲁汶大学当代欧陆社会和政治哲学教授安东•布拉克芒(Antoon Braeckman)围绕“福柯国家系谱学的两种权力”发表主旨演讲。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公共治理研究所研究员段德敏主持。

布拉克芒教授

讲座伊始,布拉克芒教授指出,因为在福柯看来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处于权力的作用之下,所以为了更好地把握福柯宏观的权力概念,我们可以把他复杂的系谱学理论追溯到两种不同的基本权力的运作。一方面,有一种经典的权力观,认为权力与国家和法治紧密相连;另一方面,还有一种治理性的权力,或称为治理的艺术,通过各种各样的实践、技术和手段来指导和管理个人、集体甚至整个群体的行为。福柯的许多思考实际上是围绕着系谱学展开的,这种系谱学对福柯关于一般权力的思考有重要的启发,并为理解福柯在80年代后期的伦理自我的转向提供了重要线索。布拉克芒教授关注的并不是福柯系谱学的细节,而是揭示其根本的直觉感知,由此他提出了两个论点:福柯描摹了一种权力的形式,这种权力形式本质上是倾向于过度展开的;福柯后期伦理学转向的动机也是为了寻求抵御这种内在的过度权力的可行形式。

首先,支撑福柯现代国家系谱的基本直觉是,现代国家的概念与法权意义上的主权权力相联系,但是这种主权权力的法权概念实际上遮蔽了现代国家权力的另一个起源,这个起源存在于具体的政府技术和实践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性权力中,并根植于他所说的牧领权(pastoral power)。在福柯的理论中,系谱学的方法不是从一个给定的国家开始,而是着眼于多个政府可能的实践,通过正确的转译,我们能够揭示制度背后隐藏的起源,即两种不同的权力结构。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他对各种权力概念(权力-知识、规训的权力和生物政治)的洞察总是和主权联系在一起,而主权权力又源于中世纪司法实践的发展,司法权、征税权和军事力量往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了实现这些权力,国家需要行之有效的方式和中介,这就是法律。更具体地说,主权权力不仅是理论秩序的最高原则,还被认为是一套义务和禁令体系,它以法律的形式呈现,以疆域内的秩序为目标。法律是具有集体约束力的规则,它一方面要求原则上的普遍有效,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另一方面,法律以不连续的方式进行干预,它只在自身被违反时才发挥作用。但不论如何,主权权力的基本结构是隶属与服从,或者说统治关系。权力被视为主权所有物,也由其行使,国家是主权的所在地,也是权力的归宿,可以禁止、审查、限制、征税。对福柯而言,主权行使的统治关系被法律的体系所掩盖,统治权被塑造为正当程序和合法安排的结果。正因为法律的特殊性,自18世纪以来的欧洲,通过将公民权利和自由赋予人民,主权权力被限制在法律界限内,以对抗当时无法忍受的专制统治,并防止其再次陷入过度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体系既是主权权力行使自身的媒介,也构成了主权权力可以被抵抗的要素,换言之,它不仅是统治的模式,也是反抗和抵御统治的工具。

接着,布拉克芒教授从起源、理论特征与进一步的意涵几个方面介绍了治理术这个概念。治理术是一种以人口为目标,以政治经济学为主要知识形式,以“规范和规制”(norms and regulations)为技术手段的权力形式。治理术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牧领权,这一来自基督教会的权力有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不同于主权权力对领土的统治,牧领权是支配羊群行为的权力,是牧羊人的引领之力,牧羊人并不统治;其次,它是一种致力于为人的缺陷服务的力量,因具有唯一的、救济性的、关怀的特点而不同于主权通过义务和禁令来使人服从;最后,它的目标是所有和每一个人(omnes et singulatim)善好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牧领权可以被视为作用于个人的权力,它以关于所有和每一个人的知识为先决条件而不同于主权权力只关心法律规定的事务。也正是基于此,现代国家发展出了对个人作用的权力,这一转变包含两个重要阶段:17-18世纪建立的警察国家与18世纪重视经济的自由主义国家。

除了起源,治理术也有不同于主权的特质:第一,它以知识作为自己的形式和中介而替代了法律,举例来说,警察的管制基于人口相关数据的收集、自由国家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来调整社会政策;国家干预的过程中它自己又创生了新的知识、收集了新的数据,治理性介入也就能被视为一个学习的过程。第二,当主权权力把自己的目标定位在疆域内司法秩序的维持时,治理术已经把促进人口的经济进步作为了自己努力的方向,而增进人口福利的方式是指导个人的行为。第三,治理术不再通过法律的义务和禁令体系来指导个人的行为,而是通过规范(norms),确立规范意味着确立标准和精准地区分每个人,即行为应该是如何的及其矫正的原则是什么。与法律相反,规范不要求普遍有效,而是聚焦于在特定情况下特定个体的特定行为;规范在并不违法的情况下在场,它带有持续性、永久性的特征。由于治理术处于一种永不结束的学习过程中,所以它拥有无限的、过度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的可能性,这也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及法兰克福学派的批评不谋而合。福柯敏锐地意识到治理术的政治困境,它的运作超越了法的领域、统治了无法之地,法律最终变得无力,治理术也就无法被法律所限制而变得难以抵抗。于是,对自我的关照变得不再突兀,福柯意图以自我的技艺对抗治理的技术,反抗主权权力和反抗治理术并不相同,后者很可能同福柯的伦理学转向相关。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布拉克芒教授说明了主权权力与治理术是如何密切交织在一起的。福柯相信现代国家是其雏形逐渐吸收政府实践和技术的结果,“吸收”代表了国家逐渐将治理的技术融入自身,他将这一过程称之为étatisation(国家化)。主权权力占主导地位的中世纪司法国家和16、17世纪的早期现代国家逐渐演变为今天我们所认识的国家,这种国家是从18世纪开始发展并不断进行治理整合的政治体。是治理化的过程让主权国家幸存,但治理术的作用却愈来愈重。政府治理的行为得到了国家权力的加强,获得了更广泛的延伸和实施空间,国家也通过新的治理行为而获得新的职能,从而促进其自身的转变,它们二者形成一种双向交融。尽管如此,我们依旧需要回答权力体系是如何交融的,答案根植于它们内在的不同逻辑:治理术的实践和技术被插入到国家法律框架的空白、壁龛(niches)和空隙中。在此基础上,布拉克芒教授列举了监狱制度、新自由主义国家中的企业家等例子来分析福柯的理论。

最后,布拉克芒教授进行了一个简短的总结。首先,福柯的理论创举之一是对治理术的界定和批评,这是被学者们长期忽视的国家权力形式;其次,基于对治理术的深挖,福柯探索到了技术治理的发源地。讲座结束后,听众和布拉克芒教授就福柯理论视域下的权力概念、规训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精彩的讨论。

讲座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