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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系统把握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逻辑理路和实现路径,有助于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本文从价值理念和政策目标两个方面阐释了共同富裕的内涵,并围绕其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发布者:燕继荣  时间:2021-11-16 15:10:34  浏览:

【202113】燕继荣 | 探索共同富裕的政策表达

注: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30日第1版。

一个口号提出之后,自然会有不同的理解。“共同富裕”的表述因为其内涵丰富而形成了不同的解读版本。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劫富济贫”、“平均分配”或“财产共有”。为了区分政策界限,有必要从理论上阐释这个概念,防止不必要的误读。

价值理念和政策目标

“共同富裕”的内涵可以从价值理念和政策目标两个方面来理解。就价值理念而言,“共同富裕”体现了人们对“富裕”生活的向往,同时,针对贫富差距的现实,表现出对贫困阶层生活状况的人文关怀。从政策目标来说,“共同富裕”所支持和强调的应该是社会发展尽可能避免两极分化,也要避免“共同贫穷”,具体表现就是反映社会成员财富占有状况的“基尼系数”不应该过大,也不应该过小。

为此,“共同富裕”要求在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凭借税收、社会福利保障、政府转移支付等“二次分配”手段和基于道德自愿的社会慈善捐赠等所谓“三次分配”方式,调节因为个体能力、制度约束、资源禀赋、发展条件等因素约束而造成的贫富差距,采取“社会分配”适度倾斜于低收入者的政策,实现行业之间、群体之间、城乡之间的人们收入的相对平衡。

贫富差距与制度供给

当前,我们所说的行业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主要是财富分配和财富占有方面的差别。要解决行业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分布上居民收入差距问题,需要国家采取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

第一,在底线层面上保持平等,公平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第二,在基本分配上保证最大贡献原则;第三,在社会分配时保证对特殊群体给予特别优待。具体来说,一是要有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社会福利制度。二是要有平等的而不是等级制的社会分配体制。因为等级制是导致差别的制度上的根源,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平等的制度来促进和保障社会成员利益共享。三是要有一个开放的而不是垄断的资源配置制度。因为垄断的排他的资源配置违背公平性原则,使得某些群体、某些阶层不能进入资源配置体系中来,从而造成收入的差别。四是在社会调节层面,要有基于累进制税收政策的社会再分配制度。针对富裕阶层,要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遍制度。五是要有特殊优待的社会保护制度。在平等基础上,对特殊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和优待,比如妇女、儿童、社会底层、残疾人士,以及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或做出牺牲的人物(如军人烈属,重大发明者、创新者,重要贡献者等)。以上这些制度都属于国家保障“共同富裕”所需要的最基本制度。

共同富裕与法治保障

贫富差距实际上是几个因素造成的,一是人为的制度和政策违背自由公平原则,造成某些群体劳动转化为财富的障碍;二是经济转型或转轨中法治缺失,一些拥有权力和资源的人,非法侵占财富和机会,成为少数“暴富”群体,并在后续发展中进一步利用资源和机会优势,排斥他人竞争;三是自由竞争环境下,没有合理的调节手段,使得富人越富、穷人越穷。

我们摒弃“均贫富”的思想和做法,因为它会导向“共同贫穷”;我们也反对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思想和做法,因为它会把人类社会变成“动物世界”。我们选择“第三条道路”:法治保障下的自由公平秩序+保护弱者的人文关怀。为了消除人们对于“共同富裕”的疑虑,有必要把三组概念串联起来:脱贫攻坚-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这三组概念应该层层递进。“脱贫攻坚”是要消除贫困阶层的“绝对贫困”,“共同发展”是要消除种种约束,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平等的条件和机会;“共同富裕”是要通过建立公平的制度,并在政策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调节,保证贫富之间不要出现太大差距。

财富增长,人民富裕,这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保障。将“共同富裕”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确保财产安全和人心安定。有两个政策界限需要明确:第一,非法占有所形成的“财富”不受法律保护;第二,通过合法劳动、经营、投资所形成的财富,不该受到任意侵害。在此前提下,再去讨论:如何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二次分配方式,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扶持;如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做好第三次分配,引导富裕阶层帮助解决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本文作者:燕继荣,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公共治理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