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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公共治理讲座】李猛 | 分裂之家的友谊:柏拉图〈法律篇〉与古典时代的共同体

发布者:  时间:2022-04-14 10:09:33  浏览:

4月1日下午,由北京大学公共治理研究所主办的“北大公共治理讲座”在廖凯原楼举行,北京大学元培学院院长李猛教授围绕主题《分裂之家的友谊:柏拉图〈法律篇〉与古典时代的共同体》发表学术演讲。线上和线下共一千余名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讲座由北京大学公共治理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燕继荣教授主持。

李猛教授发表演讲

引言

讲座伊始,李猛老师指出,公共和私人的概念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而此区分起源于希腊哲学。《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是柏拉图晚年对政治问题系统全面的思考,但《法律篇》长期来一直不太被重视。西方“政治”思想传统是在中世纪对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作品的接受和传播奠定的,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尼各马可伦理学》可以被视为在《法律篇》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进。此外,虽然《理想国》阐述了乌托邦色彩的政治理想,但《法律篇》将理论(及其遇到的挑战)和实践放在一起去考量。因此,《法律篇》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近几十年来,《法律篇》成为了古代哲学研究相当热门的领域。波波尼奇(Christopher Bobonich)的分析相当有代表性:《法律篇》并非是现实主义立场,反而比《理想国》更具有理想主义。这是因为,《理想国》对德性的激进要求只局限于统治阶层,具有很强的精英主义立场,但《法律篇》认为整个共同体都可以通过教育成为有德的君子。

《法律篇》英文版书影

李猛老师对《法律篇》的解读基于本书开篇处的一个核心比喻,即“分裂之家的类比”(627c3-628a4)。柏拉图在此处推崇“第三位法官”,即一位立法者式的、维系分裂家庭内之友谊的法官,而人们“自愿”服从他。对此,学界有道德化的解读和法律化的解读两种倾向。前者以波波尼奇为代表,认为:城邦之所以团结是因为所有公民在德性上都是平等的好人,城邦通过教化克服了分裂。但法律化的解读则认为,“第三种法官”的优胜在于制度化的法律替代了德性式的人治。

《法律篇》建立的政体到底是什么制度?是德性民主制,还是(隐蔽的)贵族制或寡头制,抑或混合政体?波波尼奇认为,这是一种德性的民主制或扩大的贵族制。一批法语学者则认为,这是一种(隐蔽的)贵族制或寡头体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篇》提倡的是混合政体,不过此种观点但其没有回答混合政体中何种成分占主导地位。以上关于民主制和寡头制的争论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本次讲座希望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划分基础上的公与私

讲座的第一部分有关城邦的社会学和经济学。《法律篇》城邦的起点和《理想国》不同,但在效果上想模仿理想国。这个城邦具有高度的社会划分色彩。其划分的基础是份地,并将5040户城邦居民配置到份地上。而5040户的基本社会单位标准是无法更改的。公民个人的遗嘱和土地财产继承都受到了城邦的干预,以确保这个此标准的保持。

李猛老师认为,柏拉图在文本中明确指出《法律篇》的城邦是次佳政体,它模仿的是最佳政体,即《理想国》中的城邦(“抓住它,竭尽全力寻求最大程度接近它的政体”,《法律篇》,739a-3)。“统一”始终是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原则。“朋友的东西是共同的。”(《理想国》,739c2)最佳政体中,所有的生活、财产、身体、感受都属于公共领域,从而实现了最大程度的统一性,德性来实现统治。《法律篇》没有否定这个原则,因此并不是一部现实主义的作品,只不过由于现实中缺少真正共同的“朋友”,城邦只能退而求其次。

《理想国》中只有完全公共的生活,而《法律篇》中的公民一开始就划分了土地和家宅,并“在大多数时间里都可以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并管理自己的家宅”(758b5-7)。《法律篇》承认私人生活的存在这个前提。但是,《法律篇》中的私人生活空间是被公共建构出来、并努力加以维持的。土地、家庭、财产都不是私人的自然权利。城邦的法律高于个人的财产,个人的偏好不能危及到城邦公共利益。在属人的城邦中,私人空间的基本考量是承认人性的私人性。但是,“人性是不足以管理人的事情的”,我们必须采取公共尺度(即法律的神圣必然性、神的尺度),让人的善追随神的善。法律需要介入私人空间,去建构人的“自愿”。“没有法律管理私人事务,却要人们的生活会自愿接受让法律管理公共和共同的事务,谁这样想就不正确。”(780a)

柏拉图“洞穴说”的比喻

然而,划分和分配形成的结构如何模仿最佳政体的共有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占有不应该是共同的,使用则应是共同的。”(1263a-39)《法律篇》提供了三种共享(共同使用)的方式:公餐制,禁止奢侈品,禁止公民参与商业活动、向其他私人提供劳役服务。公餐制包含了一系列公共活动。禁止奢侈品则表明,城邦公民日常使用的物品都类似。禁止公民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用意并不在于鄙视不可避免的体力劳动,而在于防止公民内部出现不自由的“雇佣”关系。区别于雇佣,城邦通过城邦公民之间作为“互惠”关系的“友谊”建立了许多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关系(717b6-7)。朋友之间存在广泛的服务和恩惠的交换。比如,战士即某种类型的工匠(具有技艺),公民为城邦献身并不出自德性本身的目的,荣誉是支付给公民的报酬(921d-e)。这也是城邦共同体中的一种交换。

二、官员选举的原理

李猛老师指出,《法律篇》认为恰当的政体应该是选出官员,再把法律颁布给选举出的官员(734e-735a)。简单用法治替代人治(德治)并不是柏拉图思想的一种恰当表述。柏拉图认为,创造“友谊”必须同时使用两种平等,但多用比例平等,少用绝对平等,因为后者会损害真正的正义。不过,只采用比例平等会使得许多人无法参与公共生活。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将两种平等混合成一种平等,模糊这两种平等。

李老师也简要分析了《法律篇》中的政体结构。他指出,《法律篇》政体的最高机构是“夜监会”,传统雅典的民主特征(公民大会、公共大会)的角色是次要的,而中间层次的行政官员、司法系统、议事会的构成与选举制度非常复杂。可见,这种政治安排是为了让城邦公民有多种机会参加政治活动。因此,这个制度整体上并不是一个很寡头的体制。此外,城邦存在一定的荣誉等级(社会等级)。荣誉等级某种意义上接近某种再分配手段,分配荣誉和官职,根本上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比例的平等。

比例平等难以量化,以财产作为标准的荣誉等级是对不可量化的德性原则的替代,是次佳城邦模仿最高城邦的重要手段。此外,财产和闲暇存在一定的关联,闲暇和随之而来的投身政治的可能性,是迈向寡头制的重要倾向。但这个不平等被城邦以公共权力最大程度地限制了,这会支持对《法律篇》的非寡头制的解释。不过,只要存在私人生活和对私人生活的需要之承认,走向寡头制的困难就不可能避免。任何想要消除寡头制的努力,反而可能由于需要更多从私人生活中解放而进行公共管理的人,而带来更多寡头的色彩。这是根植于政治中的矛盾。

三、完全德性

在《法律篇》中,城邦划分的分配并不是德性的一致和统一,更多是土地、家宅上的互惠和平等关系。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城邦可以实现真正的统一呢?《法律篇》对马格尼西亚(Magnesia)殖民地的立法有三个目标:友谊、明智、节制。友谊前面已经谈到,但后二者如何进行解释?

李猛老师指出,德性的统一是贯穿柏拉图哲学的核心问题。《法律篇》开篇两卷一些貌似离题的部分,即谈论“会饮”的文本。虽然《法律篇》采用了很多斯巴达的形式,但柏拉图不希望马格尼西亚建立在斯巴达的基础上。《法律篇》一开始就伴随着会饮制度对斯巴达式公餐制度的批评。虽然《法律篇》事实上在后文中采用了包含共同吃饭等一系列安排的共餐制度,但其一开始对公餐制进行了批评。其原因是:会饮了培养勇敢的德性、建立统一性,解决了人性中私人性最根本的问题(追求私人的快乐)。这是原来回避了私人性的根本欲望的、兵营政治式的公餐制的缺点。这关涉到柏拉图核心的立法原理。

城邦的教育在柏拉图思想中也占据重要位置。《法律篇》中,城邦的教育以孩子般的教育为特点。而孩子的教育的特点是:孩子们在没有形成理智的时候就被培养对“好”和“坏”的感受。笼罩在诸多的节日中,城邦不能停止唱歌跳舞——整个城邦的成年人被当作像孩子一样被不断地教育。和洞穴论相比,这个教育方式似乎是前理性的,着眼于比理性更低的灵魂要素和情感能力的培养。但是,柏拉图的教育着眼于正确的情感。李老师认为,“节制”是《法律篇》德性统一论的枢纽。“每个人必须认识到,没有人会成为值得称赞的主人,除非他曾经是一名奴隶,并认识到,获得高贵荣誉的方式应该是高贵地受奴役。”(762e)节制是一种高贵的被奴役的德性,“法治”即意味着所有人都具备这种德性。

李老师认为,《法律篇》描绘的共同体指向了芬利(Moses Finley)所描绘的“古典共同体”,即自由人之间共同和互惠的关系结构。而这一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与波兰尼(Karl Polanyi)对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人类经济生活的描述非常类似,同样围绕互惠、再分配、家宅展开。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在《石器时代经济学》(Stone Age Economics)中所写的互惠人类学图景也描绘了前国家时代类似的家宅和互惠关系。在《法律篇》的四个政治要素(再分配/公餐、份地/家宅、友谊/互惠、会饮/节目)中,只有再分配一个部分涉及基本的权力关系,而其他部分都被描绘为人类互助性的道义共同体上,但建立在高度的社会不平等、统治关系的基础之上。不过,在《法律篇》中,所有这四个要素都是城邦建构并且维系的。

波兰尼《大转型》(The Great Transformation)书影

我们可以发现,家宅和友谊、分配的建构需要在共同体中对统治的人进行安排,这隐含着寡头统治的危险。《法律篇》一开始试图利用会饮模式建立政治,但是会饮原本具有非常强的小圈子的、贵族化的色彩。这是政治庇护和朋党关系的基础,背后是高度隐秘的政治权力流转的空间。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则希望将会饮的寡头化色彩消除,将其尽可能转变为城邦公共政治的空间。但是,古代社会与政治需要资源的流转。在缺乏大规模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正如韦伯所述,“所有直接民主都有趋向‘显贵行政’的倾向”。所有的公共建构,不能用德性去完成的,就势必带有寡头统治的危险,其要么是正式的,要么是隐秘的。柏拉图揭示了所有的德性政治不可避免的这个根本问题。只要想用制度方式实现德性生活,铁和铜的统治就是希望实现金和银的统治所必然的、无可避免的挑战,而柏拉图也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个挑战。

讲座最后,线上和线下参会的听众与李猛老师就《理想国》和《法律篇》之间关系、人类学与考古学对思想史研究的助益、会饮制度如何解决寡头制危险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会议现场

 

 (文稿整理|张开;审稿|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