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新闻中心

学术动态

【北大公共治理讲座】雷纳多·克里斯提 | 卡尔·施密特“决断论”的再思考

发布者:  时间:2023-04-05 10:02:40  浏览:

2023年3月31日,由北京大学公共治理研究所主办的学术讲座在线上举行,加拿大劳瑞尔大学(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荣休教授雷纳多·克里斯提(Renato Cristi)围绕主题“卡尔·施密特‘决断论’的再思考”发表学术演讲。讲座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公共治理研究所研究员段德敏主持。

讲座截图

讲座的第一部分,克里斯提教授分析了施密特决断论的共时性定义。他指出,施密特的决断论(decisionism)由人格主义、例外主义和权威主义等三个要素构成。施密特决断论的一大来源是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主权论,他抨击了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的“规范主义”(normativism),他认为纯粹的规范是不可能实现的,总有一个超规范的、超凡的权力在发挥决断作用。施密特与梅斯特尔(Joseph de Maistre)等早期反对法国大革命的政治思想家一样,认为主权依托的并非理性或无休止的议会辩论,而是单纯的决断。

第二部分,克里斯提教授分析了施密特决断论的历时性发展,尤其是1912 -1934年施密特转向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的思想历程,这需要区分决断论的两个意涵:法权意义和政治意义。1912年的《法律与判断:法律实践问题研究》(Gesetz und Urteil. Eine Untersuchung zum Problem der Rechtpraxis)中,施密特审视了纯粹的法律决断论,即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然做出某种决断。1918-1919年的德国革命后(魏玛共和国早期),施密特对此时期德国人民的“构成性权力”(pouvoir constituant)进行了分析,将法律领域的决断论应用到了政治,这可以被称作是一种“强决断论”(hard decisionism)。1926年魏玛政权稳定之后,施密特开始承认宪法与制度的有效性,但强决断论依然在其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1928年的《宪法理论》(Verfassungslehre)中,施密特再次批评了凯尔森关于宪法包含主权在内、其有效性根源依然是规范(norm)的规范主义立场。但与此同时,施密特逐步承认法治的重要性,从而消解了强决断论的革命意涵,将决断论和规范主义结合了起来。

第三部分,克里斯提教授剖析了施密特如何通过决断论的概念将国家和市场或社会区分开来。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基础之上,施密特提出了国家分类学:立法国家(legislative state)、司法国家(judicial state)、执行国家(executive state)、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国家崩塌的标志则是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破坏。1931年的《宪法护卫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中,施密特描摹了其他类型国家向全能国家发展的过程。施密特指出,一个强国家可以在宗教、经济之间维持中立,使社会自治运转,例如19世纪德国秉持权威自由主义(authoritarian liberalism)的君主立宪体制;但当国家丧失了独立性后,就会沦为行政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20世纪以前发展的民主制把“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混同起来,国家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国家和社会都失去了自主权。在施密特看来,国家与社会的合一恰恰是国家衰弱的表征,意味着国家失去了独立政治决断的能力。

第四部分,克里斯提教授比较了施密特之权威自由主义和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者(ordoliberals)的区别,特别是鲁斯多(Alexander Rüstow)的贡献。魏玛共和国的末年伴随着政府的失能和混乱,在此背景下,施密特和秩序自由主义者们虽承认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但都对民主持怀疑态度,主张国家应该相对脱离民众的直接影响。在这个问题上,施密特的观点和鲁斯多一致。鲁斯多提倡一种新的自由主义形态,主张一个强国家,他认为古典自由主义试图建立一个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弱国家完全是一个错误,国家的力量和独立性是相互结合的,只有一个强国家才可以维持中立,这才是有领导力的。

讲座结束后,克里斯提教授与听众就施密特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施密特决断论的内涵、施密特对墨菲等人的影响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文稿|张开